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20693號
TCDV,112,司促,20693,202307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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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20693號
債 權 人 劉子綾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羽彤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 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同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林羽彤住居 於苗栗縣○○鎮○○000○00號,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 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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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