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20691號
TCDV,112,司促,20691,2023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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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20691號
債 權 人 黃如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蔡秉晟即蔡仲軒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陳報請求金額之計算式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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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