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0617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債 務 人 詹碧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伍萬陸仟貳佰柒拾肆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詹碧蓮於民國103年9月2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
用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
。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明
如下:(一)本金債權:新臺幣449790元整。(二)依契約書
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
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利息。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
日前適用原契約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
過百分之十五。(1)利息計算: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648
4元整。(2)延滯期間利息:自民國112年2月24日起至清償
日止,以本金新臺幣449790元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利
息。(三)帳務管理費用:新臺幣0元整(契約書第四條)
。
㈡又按契約第十一條,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
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
務,且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對債務人發給
支付命令,以保權益,實感德便,另債權人名稱於民國10
3年11月25日起已變更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併
此敘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ㄧ、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影本乙份。二、帳務資
料。三、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乙份。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20617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449790元 詹碧蓮 自民國112年2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