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20595號
債 權 人 張江秀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宏明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本件完整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㈡請求利息年息6%之依據為何?(如未約定利率以年息5%計算
)
㈢提出廠房之消防設施之契約書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