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20284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謝秋菊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極團國際有限公司、徐雅琪發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合意管轄於同法有專屬管轄之訴訟,不適用之;支付命令 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 、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 6條及510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 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 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 前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依卷附合約書影本第 十四條,雖有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惟依首揭規定,仍應 由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 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專屬管轄,而債務人極團國際有 限公司設立地址為臺北市中正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 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另債務人徐雅琪現設籍於彰化縣溪湖 鎮,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遷徙記錄資料查詢結果附 卷可稽,故本件債權人僅依據卷附合約書主張以合意本院管 轄之約定聲請發支付命令,於法自有不合,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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