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20149號
TCDV,112,司促,20149,2023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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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0149號
債 權 人 陳慧儒
債 務 人 陳湙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一十年九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本金
每百元每日一角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民法第229條第1項規定,給付
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查本
件聲請狀所載係依借款所生消費借貸關係,債權人請求自民
國110年9月16日起算利息,惟依請求原因事實欄所載約定清
償期為110年9月16日,是以借款期限利息應自清償期翌日即
110年9月17日起算。是債權人就本件逾此部分之利息請求於
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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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