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20108號
TCDV,112,司促,20108,2023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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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20108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楊宗秦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賴柏均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如有誤載,並請具狀
更正。
㈡提出委任狀(因債權人公司法定代理人變更)。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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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