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9864號
TCDV,112,司促,19864,2023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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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9864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債 務 人 吳桂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陸仟陸佰伍拾陸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吳桂芳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
之信用卡消費(持卡人於本行所有卡號之信用卡共用額度
,故同屬一債務),自結帳日112年7月9日止,尚積欠如下
消費款: (一)消費本金:35,230元整(約定條款第一條第
六項)。(二)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請求利率於104年9
月1日前適用原契約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不
超過百分之十五。利息計算:1,426元整 (約定條款第15
條第3項)。(三)逾期費用:0元整(約定條款第15條第5項)
。(四)雜項費用(即手續費用):0元整。
㈡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
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債務人未
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果,債權人為確保債權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對債務
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實感德便,又債權人名稱於
民國103年11月25日起已變更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併此敘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ㄧ、信用卡申請書影本乙份。二、約定條款乙紙。
三、帳務資料。四、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乙份。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19864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35230元 吳桂芳 自民國112年7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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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