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9736號債 權 人 張世泓即張永澤之繼承人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維儒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被繼承人張永澤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正本(須與狀 附協議書印文相同)。二、特此裁定。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附註: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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