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9649號
債 權 人 戴洪祿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貴鑫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聲請事項債權人為「許鈺麟」之記載是否有誤?
㈢債務人張貴鑫(住臺東縣○○市○○○路00巷0號、臺中市○○區○○
○路○段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