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9638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吳子炫
債 務 人 湯天隆即周嘉琳之繼承人
田瀚祥即周嘉琳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周嘉琳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清償新臺幣貳萬貳仟貳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五月十
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十八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周嘉琳之遺產範圍內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