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9517號
TCDV,112,司促,19517,202307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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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9517號
債 權 人 華毅傳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鵬傑

代 理 人 丁遵富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柏鑫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一 條、第二條、第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債權人之聲請如不合於上開規定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黃柏鑫戶籍 設於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0弄00號3樓,為臺灣新北地 方法院所轄,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 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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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毅傳媒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