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9517號
債 權 人 華毅傳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鵬傑
代 理 人 丁遵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伯鑫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補正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
㈢陳報債務人之實際住居所為何?
㈣確認聲請金額是否有誤?
㈤確認侵占金額新臺幣9661元之記載是否有誤?(因與狀附侵
占商品金額8937元不符)。
㈥確認請求原因事實(一)、(二)、(八)債務人李嘉尹之記載
是否有誤?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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