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9516號
債 權 人 喬韻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炫枟
代 理 人 丁遵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LE THI NY即黎氏尼發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請求原因事實六、債務人為「李嘉尹」之記載是否有
誤?
㈢陳報債務人護照影本或居留證影本或其他主管機關核備足
資證明其現居我國境內且未出境之證明文件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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