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9474號
TCDV,112,司促,19474,2023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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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9474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陳煜瀅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呂燕兒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繼承相關資料正本全部〔被繼承人呂燕兒除戶戶籍謄本、全
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
省略)、繼承系統表、呂燕兒之繼承人有無向戶籍地法院
為拋棄繼承之聲明〕。
㈡聲請狀請改列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為債務人,並確認聲
請範圍。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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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