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9464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尚億達企業有限公司、陳發勤發支付命
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尚億達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如有
誤載,請具狀更正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居所。
㈡提出債務人尚億達企業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
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
勿省略)。
㈡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6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
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