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9277號
TCDV,112,司促,19277,20230719,2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9277號
債 權 人 華毅傳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鵬傑
代 理 人 丁遵富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嘉尹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 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 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 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李嘉尹聲請發支付命令,惟查債務人設 籍於嘉義市東區,此有債務人之最新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 及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則債務人之住所既非屬本院轄區,本 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 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1/1頁


參考資料
華毅傳媒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