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9277號
TCDV,112,司促,19277,2023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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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9277號
債 權 人 華毅傳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鵬傑
代 理 人 丁遵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嘉尹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查債務人李嘉尹設籍於嘉義市東區
,非屬本院之轄區,是否仍繳納費用請自行斟酌。)。
㈡確認債務人之實際住居所地為何?並提出債務人「李嘉尹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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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毅傳媒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