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9268號
債 權 人 皇城園邸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郭光國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宋愛華、鞠成恕、宋立中、鞠華章、宋
愛娜、宋愛婉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補正「郭光國」現為皇城園邸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之證明
文件(如最新之縣市政府備查函或最新之選任主任委員之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
㈡陳報請求金額85,400元之計算式。
㈢提出6人之催繳管理費掛號郵件回執影本。(若所提回執投
遞記要顯示係由「管理委員會」代收,應一併提出經債務
人簽收之郵件簽收紀錄以釋明催告繳納管理費之意思表示
到達債務人。)
㈣提出債務人區分所有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門牌:臺中市○
○區○○街00號4樓之1)。
㈤提出債務人宋愛華、鞠成恕、宋立中、鞠華章、宋愛娜、宋
愛婉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