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9229號
TCDV,112,司促,19229,2023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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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9229號
債 權 人 黃謙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邱冠瑜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請求原因事實債務人僅繳納「8760元」是否有誤?(因
與借據已清償8598元不相符)。
㈢確認請求利率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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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