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9212號
債 權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代 理 人 郭書妤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卓書賢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0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請提出債權讓與通知合法送達債務人之釋明資料。(查 債務人卓書賢業於111年11月間入監服刑迄今。)」,此項裁 定已於112年7月11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