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9212號
TCDV,112,司促,19212,2023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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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9212號
債 權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代 理 人 郭書妤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卓書賢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提出債權讓與通知合法送達債務人之釋明資料。(查債務
卓書賢業於111年11月間入監服刑迄今。)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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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