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9083號
債 權 人 李忠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吳柔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之實際住居所地為何?並提出債務人「吳柔樺
」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提出債務人吳柔樺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
本票),或匯款收據、轉帳收據影本,並附上債務人存摺
封面影本以釋明轉入帳號為債務人吳柔樺所有。
㈢確認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仟零玖佰貳拾捌元」是否
有誤?(因與請求金額新臺幣「伍仟元」不相符。)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