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9080號
TCDV,112,司促,19080,202307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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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9080號
債 權 人 許鈺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貴鑫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具狀說明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10條所定
支付命令管轄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510條:支付命令之
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一條、第二條、第六條
或第二十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㈢提出民國106年2月18日匯款20萬元予債務人張貴鑫之清晰
匯款收據影本。
㈣提出債務人張貴鑫(住臺東縣○○市○○○路00巷0號)最新戶籍
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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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