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8983號
TCDV,112,司促,18983,202307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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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8983號
債 權 人 徐冠瑜
債 務 人 張元鴻



黃澄


一、㈠債務人張元鴻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二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
債務人張元鴻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張
黃澄負清償責任。
㈡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
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給付有確
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民法第
229條第1項亦有明文。經查債權人主張債務人應返還借款
新臺幣6萬元,及自民國111年3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利息,惟依債權人之聲請狀及所附借
據證物所載,清償期限為民國112年6月20日,依上開說明
,本件債務人應自約定清償日之翌日即112年6月21日起始
負遲延責任,超過部分,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
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
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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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