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8983號
債 權 人 徐冠瑜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元鴻、張黃澄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陳報債務人借款金額為何?
㈢確認利息起算日自111年3月7日是否有誤?(利息應自約定
清償期之翌日起算)
㈣確認「張黃澄」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
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聲請狀未敘明張黃澄
為擔保人)
㈤確認請求聲明是否有誤?(依狀附借條張黃澄為一般保證人
,依民法第745條,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
強制執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