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8711號
債 權 人 彭桂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津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台端聲請支付命令之債務人津賀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12
年3月29日經授中字第11233185680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
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
所地址,並檢附其『解散前』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
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
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
料過院參辦(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規定補正
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㈡補正債務人有在本院轄區設址營業之相關釋明資料(公司登
記地址為金門縣)。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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