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867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婈
債 務 人 呂忠祐
一、債務人呂忠祐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壹仟伍佰捌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
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
於死亡,民法第6條定有明文。次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
事人能力,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亦有明文,此既規定於
民事訴訟法總則編,於依同法規定聲請事件自應適用。查本
件債務人呂永昌已於本件聲請前即民國112年4月10日死亡,
此有債務人呂永昌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而債務
人呂永昌死亡,已無權利能力及當事人能力,屬無法補正事
項,債權人對已死亡之人聲請准許核發支付命令,其聲請即
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呂忠祐前就讀明台
高中時,邀債務人呂永昌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
款一筆,借款本金合計為新臺幣(下同)28,829元整,並約定
應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月
攤還本息,並立有借據及撥款通知書為證。(二)依據借據
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時,除應就延遲還本部分
,自延遲日起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就延遲還
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照應還金額,於六個月(含)
以內者,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
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
時,視為全部到期。(四)詎債務人呂忠祐自112年02月21
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迄今尚欠11,585元及應計之利息、
違約金,另債務人呂永昌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
責任。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
四、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
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
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1867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1585元 呂忠祐 自民國112年01月21日起 至民國112年02月20日止 年息1.65% 001 新臺幣 11585元 呂忠祐 自民國112年02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6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1585元 呂忠祐 自民國112年02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