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8657號債 權 人 葉國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韓中岳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本件是否請求利息?利率為何? ㈡陳報追加工程款金額及尾款金額各為何? ㈢陳報請求金額新臺幣460,466元之計算式。二、特此裁定。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附註: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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