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8654號債 權 人 鄭碧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劉家維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112年度偵字第26681號之起訴書影本及112年度中金簡 字第67號判決書影本。 ㈡提出請求金額0000000元之匯款收據影本。 二、特此裁定。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附註: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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