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8631號
TCDV,112,司促,18631,2023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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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863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陳彥霖
債 務 人 力偉鈞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蔡吉茗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壹拾柒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
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玖仟陸佰伍拾玖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就超過部分,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玖仟參佰陸拾
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
一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就超過部分,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拾伍萬零捌佰捌拾肆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
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就超過部分,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㈤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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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力偉鈞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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