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8589號
TCDV,112,司促,18589,2023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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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8589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劉炳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伍仟玖佰陸拾陸元,
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
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一成;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其超
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二成,按期計收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劉炳華於民國92年08月27
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0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
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詎料
債務人自民國94年08月26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
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
,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
借據、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
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如
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
,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據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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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