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8528號
TCDV,112,司促,18528,2023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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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8528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倪詠宜
債 務 人 葉靜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陸仟肆佰壹拾元,及
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逾期第一個月計收新臺幣伍佰元,逾期第二個月計收新臺
幣陸佰元,逾期第三個月計收新臺幣柒佰元之違約金,違約
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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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