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8523號
TCDV,112,司促,18523,2023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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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8523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代 理 人 莊凱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金正企業有限公司王煥閔李薏慈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金正企業有限公司業於112年
6月12日府授經登字第1120734869號函准予解散,進入清
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
居所之戶謄,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
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
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
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
過院參辦(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
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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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正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正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