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8472號
TCDV,112,司促,18472,2023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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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847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婈


債 務 人 張雅喻

張利嘉

張意珮




一、債務人張意珮張利嘉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張彥哲即張金山
陳家穎即陳淑貞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張雅喻向債權人連
帶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肆仟伍佰伍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張意珮張利嘉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張彥哲即張金山
陳家穎即陳淑貞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張雅喻向債權人連
帶給付新臺幣294,559元。
(二)緣債務人張雅喻邀同案外人張彥哲即張金山陳家穎即陳淑
貞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結欠本
金計新臺幣294,559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
所載。
(三)張彥哲即張金山已於民國106年11月2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
張意珮張利嘉張雅喻並未聲請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故
張意珮張利嘉張雅喻應在繼承被繼承人張彥哲即張金山
所得之遺產範圍內,對張雅喻之債務,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四)陳家穎即陳淑貞已於民國109年9月14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
張意珮張利嘉張雅喻並未聲請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故
張意珮張利嘉張雅喻應在繼承被繼承人陳家穎即陳淑貞
所得之遺產範圍內,對張雅喻之債務,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五)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
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
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繳款,迭經催討未果
,為此狀請鈞院鑑核,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為德
便。
釋明文件:借據影本,貸款放出查詢,借保人基本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1847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94,559元 張利嘉張雅喻張意珮 自民國112年2月1日起 至民國112年3月28日止 年息百分之 二點五二五 001 新臺幣294,559元 張利嘉張雅喻張意珮 自民國112年3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六五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94,559元 張利嘉張雅喻張意珮 自民國112年3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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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