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846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婈
債 務 人 劉定為
劉燕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萬壹仟捌佰伍拾參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劉定為於民國107年間邀同債務人劉燕華為連帶保證
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2筆,共計新臺
幣98,013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還款方式為於階段學業
完成或休退學、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24期,每滿一個
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
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
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
,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
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
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劉定為於就讀學校畢業後自民國
111年12月1日起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臺幣81,853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債
務人劉燕華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依如附表所示之借款本金
、利息及違約金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
,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
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
促程序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1.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2.放款借據影本 3.撥款
通知書影本 4.利率表 5.戶籍謄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1846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1853元 劉定為、劉燕華 自民國111年11月01日起 至民國111年12月20日止 年息百分 之一點四 001 新臺幣81853元 劉定為、劉燕華 自民國111年12月21日起 至民國112年03月28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五二五 001 新臺幣81853元 劉定為、劉燕華 自民國112年03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百分之二點六五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1853元 劉定為、劉燕華 自民國111年12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