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8369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王協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王〝協〞和之姓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
更正;並提出債務人(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最新戶籍
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勿省略)。
㈡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
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