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7045號
債 權 人 陳又榳
債 務 人 連靖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柒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
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本件聲請另請求自還款日起每日加計
本金之百分之一之懲罰性違約金,惟因所稱之還款日其義不
明,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7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5日內
補正陳報「還款日」為何?並提出請求之依據及說明。而此
項通知已於同年月21日寄存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是此部分聲請,難認有
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