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展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12年度,40號
TCDV,112,司,40,2023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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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字第40號
聲 請 人 柯秉志律師(即沅味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當事人間清算展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沅味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之清算准展期至民國112年11月25日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由法院選派時,應公告之。且清算人應於後6個月 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 由,聲請法院展期,此觀公司法第83條第3項、第87條第3項 規定即明。而前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依同法第113條 第2項規定亦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110年度司字第27號民事裁定 選派為沅味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自110年5月間裁定 送達聲請人,經本院111年度司字第68號裁定准清算展期至1 12年6月25日止,茲因造具之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請股 東查閱完畢,同時發函為沅味公司辦理108年商業會計事務 及代理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宇洋記帳士事務所調查財產狀 況,目前等待回覆中,目前尚難清算完結,為此具狀聲請准 展延清算期間等語。
三、查聲請人經本院於110年5月7日以110年度司字第27號民事裁 定選派為沅味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本院於110年6月 25日中院麟民縱110司27字第1100044525號公告在案;又該 清算事件業經本院111年度司字第68號裁定准展期至112年6 月25日等情,業經本院調取上開民事卷宗審閱無誤。本院認 聲請人申敘理由,核無不當,爰依上揭規定裁定准予展延清 算期間。
四、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廖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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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沅味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