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2年度,414號
TCDV,112,勞補,414,2023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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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414號
原 告 張家珮

被 告 富達環宇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進坤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
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
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
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定有
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000元(含
特休未休工資、預告工資、薪資),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
00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
,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
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本件暫免徵收
裁判費3分之2即667元(計算式:1,000元×2/3=667元,元以
下四捨五入),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3元(計算式
:1,000元-667元=3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及更正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
後7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董惠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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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達環宇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環宇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