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資遣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2年度,412號
TCDV,112,勞補,412,2023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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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412號
原 告 黃威迪
被 告 豐裕景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裕琳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
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
定期間先命補正。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
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勞動事件法第15條亦分別定有明
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資遣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0,079
元(工資及工程零用金355,398元、特休未休工資45,322元
、預告工資40,000元、資遣費119,735元及提撥勞工退休金9
,624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惟因確認僱傭關
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
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
有明文。依上開規定,本件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4,187
元(計算式:6,280元×2/3=4,186.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93元(計算式:6,280元-4
,187元=2,0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
三、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民事勞動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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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豐裕景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