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2年度,362號
TCDV,112,勞補,362,2023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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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362號
原 告 余素鈴
被 告 岳威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猛良
一、按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
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或聲請調解。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
用或調解程序費用之一部,民事訴訟法第519條定有明文。
又依同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
請調解者,仍應依同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20規定全額徵
收裁判費或聲請費。前項應徵收之裁判費或聲請費,當事人
得以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扣抵之,同法第77條之21
定有明文。
二、原告因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
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223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聲
明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9,600元(資遣費),
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
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
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上
開規定,本件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840元(計算式:2
,760元×2/3=1,84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扣除暫免
徵收之裁判費,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20元(計算式:2,760
元-1,840元=920元)。又參照前揭規定,本件尚應扣除支付
命令之聲請費500元,則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420元(計
算式:920元-500元=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毓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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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岳威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