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2年度,313號
TCDV,112,勞補,313,2023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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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313號
聲 請 人 趙陽
相 對 人 謝國豐即技盈科技精機廠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
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有關勞動事件之處
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
執行法之規定。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
動事件法第15條、第22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未據
繳納聲請費。據民國112年5月25日民事聲請調解狀及112年7
月18日民事補正狀,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
3,836元(含延長工時工資3,436元、資遣費56,800元、薪資
113,6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
請費1,000元。另聲請人請求相對人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及服務證明部分,係屬因非財產權而聲請調解,免徵聲請費
用。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三、聲請人於民事補正狀雖另載有補足勞動保險及補發薪資乙節
,然未載明此部分請求金額,致本院無法核定此部分之訴訟
標的金額,原告如仍欲為此部分請求,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具狀陳明此部分請求金額及其計算方式,並據以變
更調解之聲明金額。
四、爰檢送聲請人民事聲請調解狀繕本,相對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應於7日內提出答辯狀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
聲請人。
五、本件前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對於勞動調解委員之資格,將待
聲請人補納聲請費補正聲請合法要件後,即進行調解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渙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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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