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12年度,45號
TCDV,112,亡,45,2023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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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亡字第45號
聲 請 人 黃淑真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失蹤人宣告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失蹤黃照美(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籍設:臺中市○○區○○街00巷00號2樓)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之翌日起7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國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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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