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507號
上 訴 人 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段0號地下0 層
法定代理人 邱于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中市政府間請求給付代辦費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12年6月28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111年度重訴字第
507號)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依
上訴聲明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4,606,403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738,8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莊金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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