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3335號
TCDV,111,訴,3335,202307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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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33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肇收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葉寅森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對
於民國112年5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 3,775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甚明。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 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 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 第2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對於本院111年度訴字第3335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未據其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 益為新臺幣(下同)149萬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3 ,7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石慶
          法 官 王詩銘
          法 官 鍾宇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政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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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