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930號
上 訴 人 羅光隆
即 原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羅光振、黃俊隆即黃俊隆地政士事務所、
九江測量有限公司、臺中市豐原地政事務所因111年度訴字第293
0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
幣3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萬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曹宗鼎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朱名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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