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02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明福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林佑嶸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對於民
國112年6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
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伍拾貳萬伍仟
貳佰肆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參萬玖仟零柒拾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佳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顏偉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