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946號
上 訴 人 CP00000000M(真實姓名年籍資料均詳卷)
被 上訴 人 袁睿彧
袁翊瑄
CP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資料均詳卷)
法定代理人 苗栗縣政府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志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6月
9日111年度訴字第1946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 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二、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6月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 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上訴程式尚有欠缺。經本院於112年7 月5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 幣39,961元,該項裁定業於112年7月13日送達上訴人,有送 達證書附卷可憑。惟上訴人逾期迄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有 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附卷可 參,其上訴程式即有未合,應予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林秀菊
法 官 陳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