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繼訴字第166號
原 告 賴杰霖
賴玟蓁
賴昆睦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亞璇律師
被 告 賴美而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賴昆佑
被 告 賴新地
賴春蜜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施雅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5日辯論
終結。茲因被告賴美而未經合法一造辯論,應再開言詞辯論,並
指定民國112年9月13日上午9時35分,在本院第三十四法庭行言
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家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黃佳莉